發布日期:2025-10-29
導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申報條件和創建目標、創建程序、動態管理、附則等5章19項條款,堅持面向需求、擇優培育、差異發展、動態管理的原則,按照公開透明、公平規范的程序開展,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自愿參與創建。
工信部企業〔2025〕22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10月21日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集聚服務資源、豐富服務功能、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質效,進一步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平臺(基地)]是指由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和運營,完成示范創建目標任務,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示范平臺(基地)應當突出公共性、實效性、創新性、示范性,管理規范、業績突出、服務面廣、公信度高,形成典型服務模式,能夠為其他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借鑒。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包括平臺和基地兩種類型:平臺是指為中小企業“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資、人才、市場、管理等綜合服務;或數字化轉型、綠色化發展、計量校準、認證認可、試驗檢驗、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設備共享、科技成果轉化等專業技術服務的數字化服務平臺。基地是指為中小企業提供基于產業全鏈條、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產業特色鮮明、中小企業集聚的發展載體。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或其他非營利法人;以政府委托、購買服務、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擔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工作的企業、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分支機構除外。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統籌示范平臺(基地)創建、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強對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基地)創建的指導和支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組織開展創建活動、對示范平臺(基地)進行日常管理,綜合利用相關政策推動示范平臺(基地)建設和運行服務。
第四條 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堅持面向需求、擇優培育、差異發展、動態管理的原則,按照公開透明、公平規范的程序開展,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自愿參與創建。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創建目標
第五條 申報創建示范平臺(基地),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平臺(基地)運營3年以上,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注冊或入駐中小企業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且保持基本穩定或增長;在區域或行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服務功能比較全面,重點服務內容具有特色;初步建立中小企業庫、政策法規庫、服務機構庫、服務產品和案例庫等;有較強的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通過引入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服務機構、投融資機構以及相關專家等增強協同服務能力;服務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具有一定基礎,線上服務平臺規范化、集約化建設和安全高效運行。
(二)平臺(基地)運營主體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專業的管理團隊和專職服務人才隊伍,具備相關領域運營管理、創新創業服務經驗,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平臺(基地)管理、運營和服務工作;具有線上線下協同服務能力,能夠積極組織動員各類服務資源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服務活動;建立并實施服務信息保密機制、網絡與數據安全保障體系。
第六條 通過創建示范平臺(基地),應實現以下目標:
通過創建活動,以中小企業服務需求為導向,平臺(基地)軟硬件建設水平顯著提高;服務管理制度、流程和標準等逐步健全,專業服務人才隊伍運營管理水平和服務專業化能力明顯增強;匯聚服務資源和服務產品的數量質量進一步提升;積極探索云上服務、掌上服務、智能服務等新模式,推進服務內容產品化、標準化、規范化,使企業獲取服務更加便利化、精準化;服務中小企業的規模和覆蓋面不斷拓展,形成創新性、特色化的服務項目和品牌;服務質效顯著提升,形成關于平臺(基地)建設運營服務的可復制可推廣經驗,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輻射帶動全面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服務水平,助力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七條 創建程序包括發布通知、推動創建、評估驗收、公示認定、總結推廣等步驟。
(一)發布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開展年度創建示范工作的通知,明確年度創建數量、工作內容、時間安排、創建要求等。各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積極廣泛動員本地區符合申報條件、擬開展創建工作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基地)申報。有關平臺(基地)運營機構根據本辦法和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向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創建申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創建申請進行初審,確定本地擬推薦的平臺(基地)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材料包括:
1.創建申請書,包括申請表、創建方案。其中,創建目標應當具體、切合實際、可考核且需在創建周期內完成,創建任務應當突出創新性、實效性、示范性,創建任務完成后能夠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模式;
2.平臺(基地)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以政府委托、購買服務、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擔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工作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3.平臺(基地)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4.平臺(基地)開展相關服務的佐證材料(合同、通知、照片、總結等);
5.集聚服務機構的合作協議復印件,或者與外部專家簽署聘用協議或頒發聘用證書復印件等;
6.必要的從業資格(資質)、許可證以及獎項、認定等復印件;
7.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加蓋單位公章)。
(二)推動創建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申報條件和創建標準、創建方案評價要求進行審核,按程序擇優確定擬創建對象并通過部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過調查核實異議不屬實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為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進入創建期。不符合創建條件或公示期間異議屬實的,不作為創建對象。
被確定為創建對象的平臺(基地)進入2年創建期。創建期內,創建對象根據創建方案確定的目標和認定標準,著力推進創建任務,提升服務的軟硬件水平,推動線下線上服務融合,集聚服務資源、豐富服務功能、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能力,擴大服務規模和質效,努力實現創建目標。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地方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創建對象的政策指導和培育引導,推動其努力達到創建要求。
(三)評估驗收
創建期滿后,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創建期滿的創建對象開展評估驗收工作,對照認定標準和創建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結合中小企業服務發展情況,按程序擇優確定擬認定的示范平臺(基地)。對于初次驗收未通過的創建對象,允許其延長1年創建期,再次驗收未通過的退出創建活動。
(四)公示認定
將按程序驗收通過的擬認定示范平臺(基地)名單通過部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屬實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文公告正式認定。公示期間異議屬實的,不予認定。
(五)總結推廣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創建對象政策支持、指導監督、培育引導,建立示范平臺(基地)培訓和交流機制,總結宣傳推廣服務中小企業的典型經驗做法,支持和推動示范平臺(基地)積極發揮輻射帶動作用,不斷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水平。
第八條 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工作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巡視監督和群眾、社會、輿論監督,不搞創建結果排名或者變相排名;不要求地方配套資金政策、出臺專項規劃、召開專題會議;不要求制作電子演示文稿、拍攝視頻等進行展示。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不得舉債搞創建,不得超出承受能力搞“花架子”。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網站建立示范平臺(基地)信息數據庫,公開平臺(基地)名單及相關信息,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會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每2年對已獲認定的示范平臺(基地)開展運行和服務情況復核,對于復核不達標的,給予1年整改期,連續兩年未通過復核的取消認定命名。
第十一條 示范平臺(基地)的建設運營主體發生更名、合并、重組等重大變化或調整的,應當在3個月內向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告。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照示范平臺(基地)申報條件和創建要求組織審核,提出保留或撤銷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上述調整事項納入示范平臺(基地)年度創建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基地)在創建期內或認定為示范平臺(基地)后,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經查實存在數據、資料弄虛作假的,取消創建資格或撤銷認定命名。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托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加強示范平臺(基地)管理,對平臺(基地)申報、創建、驗收、復核等工作進行全過程線上管理。對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對象和認定的示范平臺(基地)服務中小企業情況進行指導,通過數據采集和共享方式跟蹤分析服務中小企業成效。
第十四條 示范平臺(基地)應當積極貫徹落實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關于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的工作要求,全面融入全國中小企業服務“一張網”,積極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統籌線上線下服務資源和力量,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效。要主動開展資源共享、技術指導、教育培訓等活動,分享先進經驗和發展模式,推動更多優質服務直達中小企業。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把創建示范平臺(基地)作為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可以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六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支持示范平臺(基地)創新發展,引導示范平臺(基地)提升服務能力,擴大服務范圍,降低服務成本,幫助解決其在創建與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建立宣傳推廣、總結交流和資源共享機制,充分發揮其引領帶動作用,不斷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水平,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申請創建示范平臺(基地)不收取任何費用,平臺(基地)運營機構需如實、自主申請,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 屬于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和東北全面振興地區,在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工作中將予以傾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同時廢止。有效期內的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失效。
附件:
1.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及認定標準(平臺類)
2.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及認定標準(基地類)
3.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基地)創建方案評價要求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