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8-14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濟南、青島、淄博、棗莊、東營、濟寧、威海、濱州、菏澤市水務(水利)局,濟南、青島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提升統計數據質量,增強統計服務能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管理辦法》,并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7月31日 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 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加強統計管理,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對行業管理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山東省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與統計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對象包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活動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山東省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涉及綜合性的統計工作,由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總牽頭,相關行業主管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數據,加強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統計責任體系,明確本部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完善統計調查網絡,強化統計能力建設,保障部門統計調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財力,努力提高統計工作規范化水平。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和當地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規范統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設制度科學、責任明確、過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較高的部門統計調查體系,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負責綜合統計工作的機構(簡稱綜合統計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部門統計工作集中統一管理;部門內其他職能機構,根據統計工作需要,明確統計人員;應當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綜合統計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 (二)負責與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的統計業務聯系; (三)制定和管理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統計分類、規范和統計管理制度,統一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批報備; (四)管理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建立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統一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批本部門新建、修改和到期擬繼續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 (五)歸口管理、審定、發布和提供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統計資料,負責本單位統計信息化建設,推動行業數據共建共享; (六)圍繞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管理和決策需要,提供統計分析、統計咨詢等綜合統計服務; (七)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好本部門的統計普法工作、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應及時移交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處理; (八)對本部門統計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對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相關統計任務的業務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管理業務范圍內的統計調查項目; (二)擬定業務范圍內的統計調查制度; (三)組織實施相關統計資料搜集、審核、匯總工作,按照要求報送至綜合統計機構,經審定后發布和使用; (四)開展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分析,對本部門業務工作提供咨詢服務,實行統計監督; (五)組織業務范圍內的統計人員培訓; (六)配合綜合統計機構開展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綜合管理、信息共享、開發利用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計隊伍建設,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加強對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支持統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鼓勵統計人員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加強對統計人才的選拔、儲備,發揮統計骨干人才作用,對于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統計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統計崗位時,應當選派有能力承擔統計工作的人員接替,辦清手續交接,并及時告知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等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其中,統計調查權包括依法如實調查、搜集統計資料,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要求更正不真實、不準確的統計資料。統計報告權包括將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統計報告。統計監督權包括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住房城鄉建設工作進行統計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填報虛假統計數據。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設立統計調查項目,制定統計調查制度,并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下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上級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矛盾。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如需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充分論證;應當同時制定統計調查制度,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制定統計調查制度時,應當嚴格執行各類統計標準,規范設置統計指標,合理確定調查范圍、頻率和方法。重要統計調查制度在實施前,應當開展調查試填試報等測試論證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業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確保統計調查單位應統盡統、不重不漏,滿足各項統計調查需要;建立健全名錄庫更新維護機制,創新完善更新手段,加強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數據的對接,并對其動態管理,為各類以單位為對象的調查提供基礎數據庫。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嚴格執行統計調查制度;健全數據質量管理體系,規范統計方法,統一指標口徑,明確本部門統計各環節、各崗位的操作規程、質量標準;根據當地實際建立各專業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制度規定,嚴格落實源頭統計數據的審核責任制度,提高數據質量。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調查應當以經常性統計報表為主體,對于統計對象多、統計成本高、統計難度大的調查項目,積極探索采用重點調查、抽樣調查獲取數據;應當充分開發利用會計財務資料、生產經營記錄、部門行政記錄和大數據。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信息化技術在數據采集、報表上報、資料審核匯總等環節的應用,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和空間地理信息技術,實現統計工作全流程信息化;充分利用電子化行政記錄和各類交易、交互、傳感等大數據,充實完善部門統計基礎數據來源,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統計人員提供必要的信息化工作條件,實現統計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存儲、應用、管理的現代化,并根據信息化發展進程,不斷提高統計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委托社會力量開展統計調查。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要求設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各統計調查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將基層報表、匯總報表、數據庫等整理歸檔,電子統計資料應當及時備份,并確保與紙質資料一致。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統計資料應當嚴格執行借閱手續,防止資料的損毀和丟失。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公布制度,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外公布統計數據: (一)統計數據公布應當按照規定的審簽程序,經部門負責人簽署后,以部門的名義對外公布,不得以內設機構名義公布。尚未審定的統計數據不得對外發布,統計數據正式發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和使用。 (二)公布統計資料時,應當同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統計口徑、統計范圍、調查方法、數據來源、計算方法、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引用其他機構或者部門資料的,需明確限定數據使用范圍,并注明資料來源。 (三)部門公布的重要統計數據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統計數據保持一致。 (四)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以及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資料是政策制定、科學研究、監測考核的基本依據。各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外發布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類考核評比、榮譽創建、資質管理等使用的統計數據,應當以已發布的統計資料為準;與已發布的統計資料不一致的,應當與發布數據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機構協商達成一致。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提高統計服務水平,在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統計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牢固樹立依法統計意識,定期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領導對本系統及行業管理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統計數據質量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